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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西教师招聘备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资格和任用

发布时间:2015-03-25 10:22:45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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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015年度广西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笔试辅导
序号 辅导内容 科目 时间 课   时 费 用
1 强化提高辅导 《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
《教育心理学与德育工作基础知识》
4月4-10日(周六至周五) 7天4晚
(75课时)
1580元
(含资料)
4月11-17日(周六至周五)
4月18-24日(周六至周五)
4月25-5月1日(周六至周五)
5月1-7日(五一假期)
2 专项特训辅导 《教育心理学与德育工作基础知识》 4月7-10日(周二至周五) 4天2晚
(42课时)
1080元
(含资料)
4月11-14日(周六至周二)
4月18-21日(三月三假期)
4月28-5月1日(周二至周五)
5月4-7日(周一至周四)
《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 4月4-6日(清明假期) 3天2晚
(33课时)
880元
(含资料)
4月15-17日(周三至周五)
4月22-24日(周三至周五)
4月25-27日(周六至周一)
5月1日-3日(五一假期)

 强化提高辅导优惠措施(五选一): 

1、老学员享8折,或老学员推荐9折优惠; 

2、3人以上团购享8.5折优惠; 

3、政策规定的免考试费的贫困考生凭相关证件报名,享5折优惠;

4、应届生凭毕业证报名,享100元优惠;   

5、凭2015志公版教师招聘考试教材,或代金券报名,可抵相同科目等值辅导费。
 

 

 
【分校联系方式】

 

南宁分校:0771-2094277      大学城分校:0771-386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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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分校:0775-4551236      防城港分校:13877037872  
崇左分校:0771-7981688      钦州分校:0777-3898366、13877756331
北海分校:0779-2029270      宜州分校:1870788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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