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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中数字相关的法律条文

发布时间:2020-05-23 14:32:00阅读量:

对于法律法规的记忆往往是公共基础知识中的难点内容,尤其是对于一些包含数字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以其中的数字作为选择题的选项,所以对于这部分内容需要整合进行记忆。

公共基础知识中数字相关的法律条文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2.凡年满6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4.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6.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9.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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