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一个考点,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说,如果全部进行记忆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我们需要梳理重点,针对比较常见的考点去记,就比较容易记得更加牢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考点一:学校责任事故类型
第二章第九条第九款: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
第四章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考点二:学生或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类型
第二章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行为具有危险性),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未成年人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考点三: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
第二章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考点四:教师个人责任事故类型
第二章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有致害人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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